(2016)川17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益龙、王月华与王阳、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龙,王月华,王阳,陈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851号原告李益龙,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王月华,女,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英,女,生于197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龙、王月华诉被告王阳、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龙、王月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龙、王月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益龙、王月华负担。审判员 易兴伟(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