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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益龙、王月华与王阳、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龙,王月华,王阳,陈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851号原告李益龙,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王月华,女,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英,女,生于197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龙、王月华诉被告王阳、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龙、王月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龙、王月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益龙、王月华负担。审判员  易兴伟(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