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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杨建奇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刑更273号罪犯杨建奇,男,出生于1975年3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平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12月、2014年7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