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振作与被执行人周敏乐、郑秀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作,周敏乐,郑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20号申请执行人陈振作,男,1985年8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周敏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秀丽,女,1987年9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振作与被执行人周敏乐、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