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597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怡景花园牡丹村。法定代表人陈家发,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B座5、6层。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