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胡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波,胡燕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997号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蒲思夷。被告刘波。被告胡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胡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