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28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军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89之一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潇。被执行人杜军锋,男,村民。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军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秦证经字第001733号执行证书。由杜军锋向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军锋以自己名下车牌号为陕DJFX**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在车管所进行了备案登记。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杜军锋名下车牌号为陕DJFX**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