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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自峰与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峰,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461号原告:赵自峰,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福海县。被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史国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莲,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北屯市。原告赵自峰诉被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自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自峰承担。审判员  朱家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