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634号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负责人:张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薛守岭,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退回原告4900元),由被告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