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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相兰与刘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相兰,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822号申请人;孟相兰,女,54,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杰,46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584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营业所有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营业所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中的存款610.00元扣划,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二、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营业所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