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1986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1979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年奈法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年奈法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