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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荆发顺与刘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发顺,刘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500号原告荆发顺。被���刘铁山。原告荆发顺诉被告刘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发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铁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发顺诉称,2014年4月3日,刘铁山到原告家借现金5万元,口头说好月息2%,于4月30日还清。近两年来,原告曾多次找刘铁山或打电话催要借款,刘铁山总是答复下个月或下个星期还款。2015年4月3日已到一年,在原告不断催要的情况下,刘铁山同意先还一年利息,一直拖到2015年2月17日才送来6个月利息6000元。至今5万元借款未还一分,利息还欠17000元,合计欠款67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铁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刘铁山为荆发顺出具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现金计伍万正(50000.元)2014年4月30号还借款人、刘铁山2014、4、3号”。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是重新写的,以前一共借了我7万元,我放弃了两万元,利息结清了,让被告还五万元。被告主动说月底还清,后来没有还,说还按2分利息给我。后来催的紧了,给了半年的利息6000元,也没有给被告打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刘铁山2014年4月3日为原告荆发顺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荆发顺将款项50000元借出后,被告刘铁山负有依照约定期限返还的义务,故对原告荆发顺要求被告刘铁山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载明利息,但原告诉请按法律规��支付利息,因被告刘铁山已支付半年的利息,应自被告清息后的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铁山返还原告荆发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刘铁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玉娥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