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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丽申请执行郭兰、苏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丽,郭兰,苏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温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勇勤,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温丽与被执行人郭兰、苏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勇勤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两处。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苏勇勤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和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两处。二、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