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峥嵘与王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峥嵘,王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255号原告曹峥嵘,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周丽艳,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委托代理人:郭晓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峥嵘与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峥嵘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峥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301.5元,由原告曹峥嵘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康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