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军勇与余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4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勇诉被告余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军勇负担。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