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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39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中共党员,金华市交通局退休。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7时30分至1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酒。当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金华市婺州街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金华市文荣医院抽血。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相关核查信息,酒后驾驶记录查询,光盘,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