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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鲜花与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鲜花,杨维松,刘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552号原告:张鲜花,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杨维松,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刘红芳,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二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鲜花诉被告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鲜花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鲜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退回原告张鲜花人民币5050元,其余人民币5050元由原告张鲜花承担。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