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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平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39号罪犯胡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7月25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775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123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胡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9月1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