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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露露申请执行邓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露露,邓元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陈露露,女,回族,住新疆焉耆县新城路。被执行人邓元坤,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本院在执行陈露露与邓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