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方芜英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芜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刘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62号原告:方芜英,女,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旻炜,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文勇,该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刘志成,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方芜英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刘志成房地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芜英诉称,第三人的母亲林奀于1984年由花县移居到广州荔湾区(原叫芳村区),当时的政府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给林奀建房屋,建好的房屋在荔湾区迦南园15号。时隔10年后,林奀将她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地址涂去,填上自编的地址兄弟园12号之一,骗取了宅基地房地证。原兄弟园的公厕变成面积不到20平方米,原告的污水池被霸去一半,另一半被埋在1米多深的地下,原告房屋长期潮湿发霉,权益受到侵害。第三人继承了其母亲林奀用虚假材料取得的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地证,霸占了兄弟园公厕用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地证。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且原告已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现再次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刘志成述称,第三人在迦南园15号、兄弟园12号之一均有房产。经审理查明,涉案争议房地产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兄弟园12号之一,产权人为第三人,集体土地房产证证号为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登记字号为2003登记字第600566号。原告曾就涉案房地产登记行为起诉被告及第三人,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房产证,2013年9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查明1984年10月,林奀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属,2003年11月10日,因第三人申请继承该房地产,被告核准后向第三人发出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产证;原告住在芳村兄弟园10号,与涉案房屋相邻,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集体土地房产证是被告向第三人核发的,原告与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3年1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86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产证,2014年5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且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4年10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93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本院询问,原告陈述其此次诉讼与其之前诉讼不同的事实与理由在于其查询了第三人的户籍资料,第三人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迦南园11号,因此被告登记地址错误;第三人陈述其有多处房产,包括涉案房产和迦南园11号的房产。原告还主张涉案房产侵犯其相邻权,原告已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表示尚未收到法院的通知,被告表示民事争议与被告登记发证行为无关。本院认为,原告多次起诉请求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产证,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863号行政裁定维持原裁定,后原告再次起诉,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937号行政裁定维持原裁定。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77123号集体土地房产证,且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此外,原告是否提起侵犯相邻权民事诉讼亦与本案被诉房地产登记行为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芜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海王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