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执民字第2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敬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法定代表人董夫钱,董事长。原告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4446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84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2803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乾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2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