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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缪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542号原告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尤小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