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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高中文化,电力工程承包人,住福建省大田县。2013年1月6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人陈某甲以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建立相关施工队伍,承接相关工程业务和施工,并由被告人陈某甲承担相关施工人员的工资、社医保等费用。之后,被告人陈某甲以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尤溪县银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尤溪县的华口西华2#变、华口村2#变、大坪至岭头洋变、大坪变至马尾崎和改造坂面镇大乾村大乾台区工程。被告人陈某甲承包上述电力工程后,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拖欠其雇佣的林某甲、严某甲、陈某乙等74名员工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共计404075元人民币。期间,工人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追讨工资,但被告人陈某甲采取回避并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工人讨薪。工人因联系不到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19日,到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16日,对被告人陈某甲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决定书向被告人陈某甲直接送达告知,但被告人陈某甲未在责令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溪县西城镇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委托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人发放拖欠的工资共计115867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溪县银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人陈某甲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差额款项288208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合作协议、企业劳动合同、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尤溪县华口西华2#变、华口村2#变、大坪至岭头洋变、大坪变至马尾崎工程负责人陈某甲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确认书、授权委托书、预发放工资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工资发放表、谅解书、代表人推选书、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被害人林某甲、严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4075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三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岳山审判员  王晓迟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