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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颖与樊越美、樊晓天、樊小华、任运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颖,樊越美,樊晓天,樊小华,任运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颖。委托代理人:任怡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越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晓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小华。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宇龙,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运扬。委托代理人:芦振英。上诉人孙颖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颖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颖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孙颖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