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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项前进与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前进,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项前进。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玉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冬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洁,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峰。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前进诉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项前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原告项前进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