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薛建堂与常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堂,常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71号原告薛建堂,男,汉族。被告常亚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堂诉被告常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堂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薛建堂承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