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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薛建堂与常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堂,常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71号原告薛建堂,男,汉族。被告常亚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堂诉被告常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堂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薛建堂承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