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银广、张书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广,张书真,张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1331号之一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银广,男,回族。被告张书真,女,回族。被告张彪,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广、张书真、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