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丹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丹军,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丹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张焕成事由终结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浙06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丹军,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40204533X),汉族,住新昌县儒岙镇儒二村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丹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华审判员陈金永审判员潘志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徐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