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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培志与严云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志,严云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志,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培慧,男,汉族,1971年3月10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严云徽,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培志与严云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严云徽给付租赁费717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15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培志,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