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纯贵与李书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147号原告苏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