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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与江阴市源通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江阴市源通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902号原告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组织机构代码L2427812-2,住所地江阴市。经营者杨凤英,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国清,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源通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320281667606481D,住所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江阴市源通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已预交),由江阴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