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417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偿还案款4000元,承诺继续偿还下剩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