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等与韩成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韩成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654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谭浩坚,该厂投资人。原告:谭浩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碧君、梁锦权。被告:韩成士,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诉被告韩成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泓成五金工艺制品厂、谭浩坚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