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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鄂010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韩训英与周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训英,周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鄂0103民初1195号原告韩训英。被告周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训英与被告周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训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训英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训英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