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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