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