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立俊与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俊,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106号原告:苏立俊。委托代理人:褚金龙,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玲。原告苏立俊诉被告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立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褚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份和2014年1月份,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3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4年9月7日,被告还款25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余额57500元。原告当庭提供被告马玲出具的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以及已经归还25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苏立俊之妻丁金梅,在被告马玲经营的服装厂务工。2013年11月18日,被告马玲向原告苏立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月18日归还;2013年12月2日,被告马玲再次向原告苏立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2月2日归还。前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苏立俊多次催要,被告马铃分别于2014年5月7日、7月21日、9月7日,合计向原告苏立俊还款2500元。余款57500元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苏立俊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苏立俊与被告马铃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贷事实清楚,被告马铃应当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铃返还原告苏立俊借款人民币5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马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