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藏族。上诉人安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以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潘某某承担共同债务20000元的一半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上诉人安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安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安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解利诚审判员 元丹措审判员 马轶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芳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