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库尔勒永成机电建材物资经销处与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永成机电建材物资经销处,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825号申请人库尔勒永成机电建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申请人库尔勒永成机电建材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532878元,执行费7728.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32878元。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