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正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正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98-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正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农生村二二四旭能宾馆左侧,组织机构代码:56073446-7。法定代表人:刘利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东风社区皖宜小区3幢2单元10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2085-8。法定代表人:马云和,公司总经理。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212411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的收入212411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腾远物流有限公司,价值21241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审判员 刘 彤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