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川星村民组与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川星村民组,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村民委员会,周安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川星村民组,住所地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诉讼代表人孙志水,该组代表。委托代理人孙跃华,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林山,退休干部。被告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法定代表人李友祥,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兆甫,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周安徐,农民。原告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川星村民组(以下简称川星村民组)与被告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滨村委会)、第三人周安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星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孙志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林山、孙跃华,被告洪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兆甫、第三人周安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川星村民组诉称,1998年4月8日,第三人周安徐谎称自己获得兴建“人民公墓”的各种批文,以被告洪滨村委会名义与原告原组长朱清山在本组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一份“人民公墓征地协议”,征用原告5亩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原告的基本农田,用地违法。被告放纵第三人违规经营,谋取暴利至今。现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人民公墓征地协议”无效;被告及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17年的用地损失21万元;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占。本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人民公墓征地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实际是土地征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向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涟水县岔庙镇洪滨村川星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