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938号原告汪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