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张国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34号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140178-4。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国群,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以张国群已主动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