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瑞卿与李浩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卿,李浩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96号原告张瑞卿,男,汉族,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公民身份号码×××4097。被告李浩均,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34。原告张瑞卿诉被告李浩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伍尚斌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咏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伍尚斌,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原告张瑞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日、5日、20日,原告向被告销售棉纱,共计货款16695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6695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还款5-10万元,余款于7月10日前还清,违约金自2014年11月到2015年7月每月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仍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950元及违约金4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1950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双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住证及人员流动信息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货单3份、清还欠款协议,证明原告供应了10吨棉纱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后被告确认欠款事实,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被告还款计划及违约金事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了证据的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2日至2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棉纱,合计货款166950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清还欠款协议》,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66950元,并承诺于于2015年6月还款5-10万元,余款于7月10日前还清,违约金自2014年11月到2015年7月每月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依据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浩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瑞卿支付货款16695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瑞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李浩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咏红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