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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志毅与付月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毅,付月明,杨华,北京鼎鑫明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689号原告陈志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丽冉,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月明,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杨华,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鼎鑫明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1-2(2)B区2107号。法定代表人付月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毅与被告付月明、被告杨华、被告北京鼎鑫明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