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栾与沈仲元、沈志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栾,沈仲元,沈志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财保5号申请人:姜栾,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宝鑫,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死者沈建颍之子)沈仲元,男,回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死者沈建颍之父)沈志新,男,193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姜栾因与被申请人沈仲元、沈志新为借款产生纠纷,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志新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支行存款6万元(卡号:6288;此款系沈建颍生前个人缴纳的部分养老金,由颍上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中心转入“社保局”汇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志新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支行存款6万元(卡号:6288;此款系沈建颍生前个人缴纳的部分养老金,由颍上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中心转入“社保局”汇入);二、查封申请人姜栾提供担保的李振风的皖K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