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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与罗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罗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000号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兴洋路****号。经营者康卓伟,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晓英,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与被告罗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以与被告罗晓英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晓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被告罗晓英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晓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永安市世纪辉煌电器商行负担。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琳璐(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