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964号原告:于某。被告:陈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的本性逐渐显露,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打骂原告,多次将原告打伤,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创伤。此外,被告婚后还与她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3、女儿陈某乙由被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双方结婚及生育女儿的情况属实。被告早已与那个女的断绝来往了,也向原告承认错误了。被告想和原告好好多日子,请原告给被告和女儿一个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女儿随被告生活,但要求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不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女儿的基本情况;3、照片若干,证明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因被告出轨,并经常打骂原告,造成夫妻关系失和。本院认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原告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要求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于法有据,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鉴于双方的抚养条件,本院认为女儿陈某乙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原告作为母亲,应当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女儿陈某乙由双方共同抚养,随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由原告于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凭票据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算给付一次;三、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