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蚌埠雪龙热力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金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雪龙热力有限公司,蚌埠市金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雪龙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中路。法定代表人吴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蚌埠市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润阳有机硅厂内。法定代表人徐坤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珍,公司部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金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金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