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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洪平与潜素珍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洪平,潜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136号申请执行人蒋洪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5********),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潜素珍(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5********),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蒋洪平与被执行人潜素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运费人民币224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14元(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1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