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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永喜与马忠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喜,马忠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90号原告丁永喜,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停,农民。原告丁永喜诉被告马忠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受理。2016年04月15日,原告丁永喜以需完善固定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永喜负担。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