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宗才与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才,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472号原告朱宗才,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耿麒麟,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29号附7-2#,注册号500901000121375。法定代表人杜祥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馨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宗才与被告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的工作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但该工作场所与被告没有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工商注册地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29号附7-2#,但被告成立后并未���此实际经营过,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故被告的住所地应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造型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不依法经营、拖欠工资、不支付年休假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买五险一金、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书面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000元。查明,被告成立后未在其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被告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亦认可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南岸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被告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巨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云 更多数据: